刘先生的孩子于2021年6月出生,其2023年休假时曾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,公司分歧意刘先生休育儿假,将其4天休假均按照年休假处置,并扣除对应的年休假补助。
此外,按照相关法令律例,目前只要年休假未休完,用人单元需要折算工资待遇,故刘先生对残剩6天育儿假及5天公司假工资的从意无法令和政策根据,公司正在规章轨制中亦未明白未休弥补,法院不予支撑。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工业公司领取被告刘先生2023年年休假工资3339。4元,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判决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,判决现已生效。
刘先生原为某工业公司的员工,后于2023年11月去职。按照相关考勤办理轨制,2023年刘先生享有带薪年休假4天、公司假5天。该年度刘先生共计休假5天,此中1天系加班调休,现实休假4天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江苏省发布的《关于优化生育政策推进生齿持久平衡成长实施方案》明白,后代三周岁之前,刘先生有向单元申请这一假期。刘先生曾申请育儿假,但公司未审批通过,而是按照年休假予以处置,损害了刘先生的权益,连系刘先生2023年月平均工资,计较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3339。4元。
近年来,育儿假做为缓解育儿压力、完美生育支撑政策系统的一项福利轨制,正在各地接踵落地。但正在实践中,生育休假政策仍然存正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,倘若用人单元分歧意休育儿假,劳动者若何本人的休假?